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发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21-06-01 至 附件:0个资助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详细清单请查询站内相关数据库重点摘要关键词张笑一(聘书编号45100000076): 经核实,你于2017年7月18日取得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聘书编号45100000076,为百色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你因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收受投标人好处的行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1031刑初10号]认定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及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四)受到刑事处罚”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解聘,并将你取得的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予以注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6月1日以上为部分内容预览登录查看完整内容原文信息来自官方网站,登录后可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