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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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根据《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6〕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安排,制定2023年度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符合国家文化发展规划、三亚市“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文化产业政策要求,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有竞争优势、有三亚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扶持三亚市海南自贸港鼓励优先发展的产业。
二、项目要求及扶持方式
(一)2022年3月24日,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三文办〔2022〕1号)印发之后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2022年《通知》”),目前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即将完成的项目仅限于设施建设),按绩效奖励或项目补助方式扶持;
(二)2022年《通知》印发之前已实施,且在2022年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4月29日)之后完成的项目,按绩效奖励或项目补助方式扶持。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生产具有三亚特色和展示形象,从未获得过扶持的文化艺术项目,且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按绩效奖励方式扶持。
以上时间内的设施建设项目完成30%以上也可申报。已获得过市级同类扶持资金的不能再申报。
三、申报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3.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业务的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申请单位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内容低俗、导向错误、社会效益差的项目;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未落实后续资金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直部门资金支持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和其它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1.《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清晰复印件;
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文件;已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额度和工期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项目现场照片等;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项目活动现场照片、获奖证书、新闻报道稿,纳税证明,项目实施相关合同文件和支付凭证;属影音、动漫类的项目需提供播放许可证、播出合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对于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需要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6.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根据链接自行下载《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进行填报,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纸质版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在封面申报单位处加盖公章、在申请承诺书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目录清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白色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3.所有申报材料扫描成pdf文件,随同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一个项目文件大小不超过480MB;
4.每个项目的电子文档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与纸质版文件完全一致,扫描图像清晰、公章完整,文件命名格式为企业(单位)名称+项目名称。
六、审核流程
1.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3年7月9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逾期不预受理;
2.属市直各部门管理的项目,由申报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市文化办申报,其余项目向所属区主管部门申报;
3.各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请认真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其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装订是否符合规范等,并出具审核意见,于2023年7月17日前与择优报送至市文化办,逾期不预受理;
4.市文化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审、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公示等。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所申报项目不得向市级其他部门重复申报。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进行项目审核,确保申请资料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后续要加强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三)预申报通过的项目市文化办逐一另行通知填报,没通过的项目建议不必申报;
(四)没参加预申报的项目也可以申报。
附件:1.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相关分类(2018)》
附件1
申请年度:2023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书
申报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联 系 人:
手机号码:
单位地址:
申请扶持方式:
□项目补助 □绩效奖励
申请承诺书
本单位在填写本申请书之前,已经完全了解《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6〕133号)相关规定,并保证遵守其中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1.本单位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不存在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形。
2.本单位申请资助的项目未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情形。
3.本单位申请资助的项目产权清晰,相关权益均归属我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
4.本单位最近两年内未受到司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处罚,无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5.本单位清楚并同意,将本次申请提供的信息资料用于公开评审,涉密资料应在申报时向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密申请。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规定,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动退还扶持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一、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注册地: | |||||||||
实际办公地: | ||||||||||
企业用地或办公用地(用房)情况 | 1.自建:面积( ) 2.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 年 月日),年租金( )万元 ,欠租金( )万元 ,房东联系人及电话: 3.其它:面积( ) | |||||||||
二、企业经营指标情况(万元) | ||||||||||
指标名称 | 2021年 | 2022年 | 备注 | |||||||
资产总额 | ||||||||||
主营业务收 | ||||||||||
利润总额 | ||||||||||
税金总额 | ||||||||||
债务总额 | ||||||||||
三、企业近三年曾获政府资金资助情况 | ||||||||||
项目名称 | 资助部门 | 资助时间 | 资助金额 | 资助形式 | ||||||
四、企业存活度自评 | ||||||||||
企业自评 | 主要写企业目前及今后可能面临的困难,企业搬迁、破产、重组的可能性等。(不超过300字) | |||||||||
五、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参与公司及股份 | ||||||||||
项目地址 | ||||||||||
项目所处阶段 | □初创阶段 □稳定成长阶段 □成熟阶段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项目起止时间 | |||||||||
已投资 金额 万元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政府 资助资金 | 其他资金安排 | ||||||
申请扶持类型 | □项目补助 □绩效奖励 | |||||||||
申请补助金额 | ||||||||||
申请扶持依据 | 1.《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 小类代码: | ||||||||
类别名称: | ||||||||||
2.《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专项支方向:第 款 | |||||||||
第七条资助标准:第 款 第 小点 | ||||||||||
项目情况 说明 | 简要扼要说明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申报时间范围内该项目干了什么事,花了多少钱,具体花在哪,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新增就业人数,生产产品数量、卖了多少钱,新闻报道、获奖等情况,要有数据和具体事例) | |||||||||
六、主管部门(区)审核意见、现场考察意见、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等 | ||||||||||
主管部门(区)审核意见 | ||||||||||
审核人员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现场考察意见 | ||||||||||
考察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专家评审意见 (另附专家评审意见表) | ||||||||||
市文化办意见 | ||||||||||
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二、申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2023年度)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属性 | □持续性项目 □新增性项目 | ||||
项目类型 | □常年性项目 □一次性项目 □延续性项目 | ||||
投入资金情况 (万元) | 资金总额 | ||||
其中:财政拨款 | |||||
其他资金 | |||||
项目总体概况及目标 | |||||
资金用途 | 序号 | 细化资金 用途 | 所需资金 | 达到的成效(要有具体指标) | |
1 | |||||
2 | |||||
3 | |||||
4 | |||||
三、材料清单
□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彩色复印件 |
□ | 3.税务登记证彩色复印件 |
□ | 4.法人代表身份证彩色复印件 |
□ | 5.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 | 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盖单位公章) |
□ | 7.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
□ | 8.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 |
□ | 9.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
□ | 10.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评估)报告 |
□ | 11.项目相关原始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
□ | 12.播放许可证、播出合同 |
□ | 1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14.项目现场照片 |
□ | 15.获奖证书、新闻报道稿 |
□ | 16.其它附件 |
附件2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的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是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实施部门。由市委宣传部内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履行市文化办职能。
市文化办主要职责:负责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资助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有竞争优势、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项目建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重点产业项目和宣传文化单位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项目;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省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
(三)培养骨干文化企业。对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开发利用;
(七)对生产具有三亚特色和展示三亚形象的戏剧、文学、广播、电影、电视剧、影视栏目、出版等文化艺术项目予以支持;
(八)对文化企业投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健康体育、广告会展等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九)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十一)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参考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绩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当年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资助方式。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高额度每年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成长好、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需要继续扶持的,可继续申报一种资助方式,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议定;同一项目贷款贴息可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含三年)。
(一)项目补助的标准
1.项目补助单项额度为该申报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总投资额的5%。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额度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对税收汇缴在三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按基数的10%补助;
②非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之和为基数,按基数6%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的标准
1.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
2.贷款贴息具体额度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
①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②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的80%贴息。
(三)保费补贴的标准
1.申请保费补贴的,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投保。
2.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①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补贴70%;
②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补贴50%。
(四)绩效奖励的标准
1.绩效奖励单项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创作人或投资人以个人申报绩效奖励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3.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按下列标准:
①对在三亚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二维每分钟600元、三维每分钟12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800元、三维每分钟16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③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1500元、三维每分钟3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④同时在以上三类电视台播出的,按不重复补贴原则,选择最高标准执行;
⑤对国家级、海南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开发软件服务的,按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我市特色题材民间文化(如原创戏剧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等)的生产和市场化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最高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5.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或国家、省级奖励,取得重大良好社会效益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文化艺术产品及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按以下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获国际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③获省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④经认定取得重大良好社会效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其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给予绩效奖励的项目由市文化办汇总审核后提报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2.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3.符合三亚生态、环保要求;
4.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2.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3.项目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市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7月31日前联合公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下列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材料:
1.《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6.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7.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专项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
③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④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⑤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⑥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②银行出具的息单、贷款资金到户凭证、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贷款银行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③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3.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
②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4.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估报告;
②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③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④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⑤申请播出奖励的需提供播出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⑥申请出版发行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版发行的许可文件、出版发行物原件或复制件、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⑦申请戏剧产品、文化艺术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奖励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申报主体对项目市场销售收入的承诺书、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⑧申请获奖配套奖励的需提供相关奖励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5.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直接向市文化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办统一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向申报单位或个人出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通知书》并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做好说明工作。市文化办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市文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市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
(三)市文化办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市文化办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五)组织召开市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六)组织召开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市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并于9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市财政局、市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二)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联合实施:
1.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签署《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报市文化办、市财政局备案;
2.市财政局依照《承诺书》内容,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
(三)专项资金预算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须报领导小组同意;
(四)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六)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九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市文化办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市文化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撰写《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办、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审计,评估项目绩效。并形成《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市文化办应归档作为申报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一、分类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提供标准分类依据,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为发展文化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统计服务。
二、分类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46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
(数字)小类顺序码
小类代码
(数字)中类顺序码
中类代码
(数字)大类代码
五、有关说明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在本分类中,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做标识,并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
(二)本分类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应的行业小类中,具体范围和说明可参见《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三)本分类01-0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07-09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表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代 码 | 类别名称 | 说 明 | 行业分类 代码 | ||
大类 | 中类 | 小 类 | |||
| 文化核心领域 | 本领域包括01-06大类。 |
| ||
01 |
| 新闻信息服务 |
| ||
011 | 新闻服务 |
| |||
| 0110 | 新闻业 | 包括新闻采访、编辑、发布和其他新闻服务。 | 8610 | |
012 | 报纸信息服务 |
| |||
| 0120 | 报纸出版 | 包括党报出版、综合新闻类报纸出版和其他报纸出版服务。 | 8622 | |
013 | 广播电视信息服务 |
| |||
| 0131 | 广播 | 指广播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广播。 | 8710 | |
| 0132 | 电视 | 指有线和无线电视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电视。 | 8720 | |
| 0133 | 广播电视集成播控 | 指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播控,还包括普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控。 | 8740 | |
014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 |||
| 0141 | 互联网搜索服务 | 指互联网中的特殊站点,专门用来帮助人们查找存储在其他站点上的信息。 | 6421 | |
|
| 0142 |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包括网上新闻、网上软件下载、网上音乐、网上视频、网上图片、网上动漫、网上文学、网上电子邮件、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网站导航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 6429 |
02 |
| 内容创作生产 |
| ||
021 | 出版服务 |
| |||
| 0211 | 图书出版 | 包括书籍出版、课本类书籍出版和其他图书出版服务。 | 8621 | |
| 0212 | 期刊出版 | 包括综合类杂志出版,经济、哲学、社会科学类杂志出版,自然科学、技术类杂志出版,文化、教育类杂志出版,少儿读物类杂志出版和其他杂志出版服务。 | 8623 | |
| 0213 | 音像制品出版 | 包括录音制品出版和录像制品出版服务。 | 8624 | |
| 0214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包括马列毛泽东思想、哲学等分类别电子出版物,综合类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电子出版物出版服务。 | 8625 | |
| 0215 | 数字出版 | 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出版服务。 | 8626 | |
| 0216 | 其他出版业 | 指其他出版服务。 | 8629 | |
022 |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 ||
| 0221 | 影视节目制作 | 指电影、电视和录像(含以磁带、光盘为载体)节目的制作活动,该节目可以作为电视、电影播出、放映,也可以作为出版、销售的原版录像带(或光盘),还可以在其他场合宣传播放,还包括影视节目的后期制作,但不包括电视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 8730 | |
| 0222 | 录音制作 | 指从事录音节目、音乐作品的制作活动,其节目或作品可以在广播电台播放,也可以制作成出版、销售的原版录音带(磁带或光盘),还可以在其他宣传场合播放,但不包括广播电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 8770 | |
023 |
| 创作表演服务 |
| ||
| 0231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曲、歌舞、话剧、音乐、杂技、马戏、木偶等表演艺术)等活动。 | 8810 | |
| 0232 | 群众文体活动 | 指对各种主要由城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管理活动。 | 8870 | |
| 0233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包括网络(手机)文化服务,史料、史志编辑服务,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和评估服务,街头报刊橱窗管理服务和其他未列明文化艺术服务。 | 8890 | |
024 |
| 数字内容服务 |
| ||
| 0241 | 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 | 指将动漫和游戏中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信息内容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制作并整合应用的服务,使其通过互联网传播,在计算机、手机、电视等终端播放,在存储介质上保存。 | 6572 | |
| 0242 | 互联网游戏服务 | 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包括互联网电子竞技服务。 | 6422 | |
| 0243 |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 | 仅指通用应用软件中的多媒体软件、游戏动漫软件、数字出版软件开发。该小类包含在应用软件开发行业小类中。 | 6513* | |
| 0244 | 增值电信文化服务 | 仅指固定网增值电信、移动网增值电信、其他增值电信中的文化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其他电信服务行业小类中。 | 6319* | |
| 0245 |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 仅指文化宣传领域数字内容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其他数字内容服务行业小类中。 | 6579* | |
025 |
| 内容保存服务 |
| ||
| 0251 | 图书馆 | 包括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管理服务。 | 8831 | |
| 0252 | 档案馆 | 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档案馆、事业单位档案馆和其他档案馆管理服务。 | 8832 | |
| 0253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指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对我国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意识、节庆活动,有关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 8840 | |
| 0254 | 博物馆 | 指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展示人类文化、艺术、 科技、文明的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 8850 | |
| 0255 | 烈士陵园、纪念馆 | 包括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馆管理服务。 | 8860 | |
026 |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 ||
| 0261 | 雕塑工艺品制造 | 指以玉石、宝石、象牙、角、骨、贝壳等硬质材料,木、竹、椰壳、树根、软木等天然植物,以及石膏、泥、面、塑料等为原料,经雕刻、琢、磨、捏或塑等艺术加工而制成的各种供欣赏和实用的工艺品的制作活动。 | 2431 | |
| 0262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指以金、银、铜、铁、锡等各种金属为原料,经过制胎、浇铸、锻打、錾刻、搓丝、焊接、纺织、镶嵌、点兰、烧制、打磨、电镀等各种工艺加工制成的造型美观、花纹图案精致的工艺美术品的制作活动。 | 2432 | |
| 0263 | 漆器工艺品制造 | 指将半生漆、腰果漆加工调配成各种鲜艳的漆料,以木、纸、塑料、铜、布等作胎,采用推光、雕填、彩画、镶嵌、刻灰等传统工艺和现代漆器工艺进行的工艺制品的制作活动。 | 2433 | |
| 0264 | 花画工艺品制造 | 指以绢、丝、绒、纸、涤纶、塑料、羽毛、通草以及鲜花草等为原料,经造型设计、模压、剪贴、干燥等工艺精制而成的花、果、叶等人造花类工艺品,以画面出现、可以挂或摆的具有欣赏性、装饰性的画类工艺品的制作活动。 | 2434 | |
| 0265 |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 指以竹、藤、棕、草、柳、葵、麻等天然植物纤维为材料,经编织或镶嵌而成具有造型艺术或图案花纹,以欣赏为主的工艺陈列品以及工艺实用品的制作活动。 | 2435 | |
| 0266 |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 指以棉、麻、丝、毛及人造纤维纺织品等为主要原料,经设计、刺绣、抽、拉、钩等工艺加工各种生活装饰用品,以及以纺织品为主要原料,经特殊手工工艺或民间工艺方法加工成各种具有较强装饰效果的生活用纺织品的制作活动。 | 2436 | |
| 0267 | 地毯、挂毯制造 | 指以羊毛、丝、棉、麻及人造纤维等为原料,经手工编织、机织、栽绒等方式加工而成的各种具有装饰性的地面覆盖物或可用于悬挂、垫坐等用途的生活装饰用品的制作活动。 | 2437 | |
| 0268 |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指以金、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玉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经金属加工和连结组合、镶嵌等工艺加工制作各种图案的装饰品的制作活动。 | 2438 | |
| 0269 | 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指其他工艺美术品的制造活动。 | 2439 | |
027 |
| 艺术陶瓷制造 |
| ||
| 0271 |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 | 指以粘土、瓷土、瓷石、长石、石英等为原料,经制胎、施釉、装饰、烧制等工艺制成,主要供欣赏、装饰的陶瓷工艺美术品制造。 | 3075 | |
|
| 0272 | 园艺陶瓷制造 | 指专门为园林、公园、室外景观的摆设或具有一定功能的大型陶瓷制造。 | 3076 |
03 |
| 创意设计服务 |
| ||
031 | 广告服务 |
| |||
| 0311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指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其他互联网广告服务。包括网络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互联网终端的广告的服务。 | 7251 | |
| 0312 | 其他广告服务 | 指除互联网广告以外的广告服务。 | 7259 | |
032 | 设计服务 |
| |||
| 0321 | 建筑设计服务 | 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体育、休闲娱乐工程,室内装饰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工程设计活动行业小类中。 | 7484* | |
| 0322 | 工业设计服务 | 指独立于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和生产工艺设计,不包括工业产品生产环境设计、产品传播设计、产品设计管理等活动。 | 7491 | |
|
| 0323 | 专业设计服务 | 包括时装、包装装潢、多媒体、动漫及衍生产品、饰物装饰、美术图案、展台、模型和其他专业设计服务。 | 7492 |
04 |
| 文化传播渠道 |
| ||
041 | 出版物发行 |
| |||
| 0411 | 图书批发 | 包括书籍、课本和其他图书的批发和进出口。 | 5143 | |
| 0412 | 报刊批发 | 包括报纸、杂志的批发和进出口。 | 5144 | |
| 0413 | 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批发 | 包括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和进出口。 | 5145 | |
| 0414 | 图书、报刊零售 | 包括图书零售服务,报纸、杂志专门零售服务,图书、报刊固定摊点零售服务。 | 5243 | |
| 0415 | 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零售 | 包括音像制品专门零售店、电子出版物专门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固定摊点零售服务。 | 5244 | |
| 0416 | 图书出租 | 指各种图书出租服务,不包括图书馆的租书业务。 | 7124 | |
| 0417 | 音像制品出租 | 指各种音像制品出租服务,不包括以销售音像制品为主的出租音像活动。 | 7125 | |
042 | 广播电视节目传输 |
| |||
| 0421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指有线广播电视网和信号的传输服务。 | 6321 | |
| 0422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指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服务。 | 6322 | |
| 0423 | 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 | 包括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接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 6331 | |
043 | 广播影视发行放映 |
| |||
| 0431 | 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 | 包括电影发行和进出口交易、非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发行和进出口服务。 | 8750 | |
| 0432 | 电影放映 | 指专业电影院以及设在娱乐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等活动。 | 8760 | |
044 | 艺术表演 |
| |||
| 0440 | 艺术表演场馆 | 指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管理活动。 | 8820 | |
045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
| |||
| 0450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 仅包括互联网演出购票平台、娱乐应用服务平台、音视频服务平台、读书平台、艺术品鉴定拍卖平台和文化艺术平台。该小类包含在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行业小类中。 | 6432* | |
046 | 艺术品拍卖及代理 | ||||
0461 | 艺术品、收藏品拍卖 | 指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活动。包括艺(美)术品拍卖服务、文物拍卖服务、古董和字画拍卖服务。 | 5183 | ||
0462 | 艺术品代理 | 指艺术品代理活动。包括字画代理、古玩收藏品代理、画廊艺术经纪代理和其他艺术品代理。 | 5184 | ||
047 | 工艺美术品销售 |
| |||
| 0471 |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指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的批发活动。 | 5146 | |
| 0472 | 珠宝首饰零售 | 指珠宝首饰的零售活动。 | 5245 | |
|
| 0473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 指专门经营具有收藏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工艺品、艺术品、古玩、字画、邮品等的店铺零售活动。 | 5246 |
05 |
| 文化投资运营 |
| ||
051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
| 0510 | 文化投资与资产管理 | 仅指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成立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和文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活动;文化投资活动,不包括资本市场的投资。该小类包含在投资与资产管理行业小类中。 | 7212* | |
052 | 运营管理 |
| |||
| 0521 |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 | 仅指文化企业总部的活动,其对外经营业务由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单独核算单位承担,还包括派出机构的活动(如办事处等)。该小类包含在企业总部管理行业小类中。 | 7211* | |
|
| 0522 |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 仅指非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园区管理服务行业小类中。 | 7221* |
06 |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 ||
061 | 娱乐服务 |
| |||
| 0611 | 歌舞厅娱乐活动 | 指各种歌舞厅娱乐活动。 | 9011 | |
| 0612 | 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 指各种电子游艺厅娱乐服务。 | 9012 | |
| 0613 | 网吧活动 | 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服务。 | 9013 | |
| 0614 | 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 包括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室内手工制作娱乐服务和其他室内娱乐服务。 | 9019 | |
| 0615 | 游乐园 | 指配有大型娱乐设施的室外娱乐活动及以娱乐为主的活动。 | 9020 | |
| 0616 | 其他娱乐业 | 指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及其他娱乐活动。 | 9090 | |
062 | 景区游览服务 |
| |||
| 0621 | 城市公园管理 | 指主要为人们提供休闲、观赏、游览以及开展科普活动的城市各类公园管理活动。 | 7850 | |
| 0622 | 名胜风景区管理 | 指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管理和保护活动,以及对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活动。 | 7861 | |
| 0623 | 森林公园管理 | 指国家自然保护区、名胜景区以外的,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管理活动。 | 7862 | |
| 0624 |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 指其他未列明的游览景区的管理活动。 | 7869 | |
| 0625 | 自然遗迹保护管理 | 包括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古生物遗迹保护管理等。 | 7712 | |
| 0626 | 动物园、水族馆管理服务 | 指以保护、繁殖、科学研究、科普、供游客观赏为目的,饲养野生动物场所的管理服务。 | 7715 | |
| 0627 | 植物园管理服务 | 指以调查、采集、鉴定、引种、驯化、保存、推广、科普为目的,并供游客游憩、观赏的园地管理服务。 | 7716 | |
063 | 休闲观光游览服务 |
| |||
| 0631 | 休闲观光活动 | 指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活动。 | 9030 | |
|
| 0632 | 观光游览航空服务 | 指直升机、热气球等游览飞行服务。 | 5622 |
| 文化相关领域 | 本领域包括07-09大类。 |
| ||
07 |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 ||
071 | 文化辅助用品制造 |
| |||
| 0711 |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仅指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涂布类印刷用纸、感应纸及纸板制造。该小类包含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行业小类中。 | 2221* | |
| 0712 | 手工纸制造 | 指采用手工操作成型,制成纸的生产活动。包括手工纸(宣纸、国画纸、其他手工纸)及手工纸板。 | 2222 | |
| 0713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指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 2642 | |
| 0714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 指油画、水粉画、广告等艺术用颜料的制造。 | 2644 | |
| 0715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指电影、照相、医用、幻灯及投影用感光材料、冲洗套药,磁、光记录材料,光纤维通讯用辅助材料,及其专用化学制剂的制造。 | 2664 | |
072 | 印刷复制服务 |
| |||
| 0721 | 书、报刊印刷 | 指书、报刊的印刷活动。 | 2311 | |
| 0722 | 本册印制 | 指由各种纸及纸板制作的,用于书写和其他用途的本册生产活动。 | 2312 | |
| 0723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指根据一定的商品属性、形态,采用一定的包装材料,经过对商品包装的造型结构艺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与安排来装饰美化商品的印刷,以及其他印刷活动。 | 2319 | |
| 0724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指专门企业从事的装订、压印媒介制造等与印刷有关的服务。 | 2320 | |
| 0725 | 记录媒介复制 | 指将母带、母盘上的信息进行批量翻录的生产活动。 | 2330 | |
| 0726 | 摄影扩印服务 | 包括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 | 8060 | |
073 | 版权服务 |
| |||
| 0730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 仅指版权服务、文化软件服务。该小类包含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小类中。 | 7520* | |
074 | 会议展览服务 |
| |||
| 0740 |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 指以会议为主,也可附带展览及其他相关的活动形式,包括项目策划组织、场馆租赁保障、相关服务。 | 7281-7284 7289 | |
075 | 文化经纪代理服务 |
| |||
| 0751 | 文化活动服务 | 指策划、组织、实施各类文化、晚会、娱乐、演出、庆典、节日等活动的服务。 | 9051 | |
| 0752 | 文化娱乐经纪人 | 指各种文化娱乐经纪人活动。包括演员挑选、推荐服务,艺术家、作家经纪人服务,演员经纪人服务,模特经纪人服务,其他演员、艺术家经纪人服务。 | 9053 | |
| 0753 |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指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活动。 | 9059 | |
| 0754 | 婚庆典礼服务 | 仅指婚庆礼仪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婚姻服务行业小类中。 | 8070* | |
| 0755 |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 仅指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该小类包含在贸易代理行业小类中。 | 5181* | |
| 0756 | 票务代理服务 | 指除旅客交通票务代理外的各种票务代理服务。 | 7298 | |
076 | 文化设备(用品)出租服务 |
| |||
| 0761 | 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 | 指各种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活动。 | 7121 | |
| 0762 |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 指各种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活动。 | 7123 | |
077 | 文化科研培训服务 |
| |||
| 0771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指各种社会人文科学研究活动。 | 7350 | |
| 0772 | 学术理论社会(文化 )团体 | 仅指学术理论社会团体、文化团体的服务。该小类包含在专业性团体行业小类中。 | 9521* | |
| 0773 | 文化艺术培训 | 指国家学校教育制度以外,由正规学校或社会各界办的文化艺术培训活动,不包括少年儿童的课外艺术辅导班。 | 8393 | |
|
| 0774 | 文化艺术辅导 | 仅包括美术、舞蹈、音乐、书法和武术等辅导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其他未列明教育行业小类中。 | 8399* |
08 |
| 文化装备生产 |
| ||
081 | 印刷设备制造 |
| |||
| 0811 |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 指使用印刷或其他方式将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制造。 | 3542 | |
| 0812 |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 指各种用途的复印设备和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为一体的多功能一体机的制造;以及主要用于办公室的胶印设备、文字处理设备及零件的制造。 | 3474 | |
082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制造及销售 |
| |||
| 08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 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设备及器材的制造。 | 3931 | |
| 0822 |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制造 | 指专业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制造,但不包括家用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制造。 | 3932 | |
| 0823 | 广播电视专用配件制造 | 指专业用录像重放及其他配套的广播电视设备的制造,但不包括家用广播电视装置的制造。 | 3933 | |
| 0824 | 专业音响设备制造 | 指广播电视、影剧院、录音棚、会议、各种场地等专业用录音、音响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的制造。 | 3934 | |
| 0825 |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指应用电视设备、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和器材的制造。 | 3939 | |
| 0826 | 广播影视设备批发 | 指广播影视设备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 | 5178 | |
| 0827 | 电影机械制造 | 指各种类型或用途的电影摄影机、电影录音摄影机、影像放映机及电影辅助器材和配件的制造。 | 3471 | |
083 | 摄录设备制造及销售 |
| |||
0831 |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 指非专业用录像机、摄像机、激光视盘机等影视设备整机及零部件的制造,包括教学用影视设备的制造,但不包括广播电视等专业影视设备的制造。 | 3953 | ||
| 0832 | 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 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经允许生产并主要用于娱乐的智能无人飞行器的制造。该小类包含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行业小类中。 | 3963* | |
| 0833 |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 指通过媒体将在电子成像器件上的文字图像、胶片上的文字图像、纸张上的文字图像及实物投射到银幕上的各种设备、器材及零配件的制造。 | 3472 | |
| 0834 |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 指各种类型或用途的照相机的制造。包括用以制备印刷板,用于水下或空中照相的照相机制造,以及照相机用闪光装置、摄影暗室装置和零件的制造。 | 3473 | |
| 0835 | 照相器材零售 | 指照相器材专门零售。 | 5248 | |
084 | 演艺设备制造及销售 |
| |||
| 0841 | 舞台及场地用灯制造 | 指演出舞台、演出场地、运动场地、大型活动场地用灯制造。 | 3873 | |
| 0842 | 舞台照明设备批发 | 仅指各类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该小类包含在电气设备批发行业小类中。 | 5175* | |
085 | 游乐游艺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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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51 |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 指主要安装在公园、游乐园、水上乐园、儿童乐园等露天游乐场所的电动及非电动游乐设备和游艺器材的制造。 | 2461 | |
| 0852 |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指主要供室内、桌上等游艺及娱乐场所使用的游乐设备、游艺器材和游艺娱乐用品,以及主要安装在室内游乐场所的电子游乐设备的制造。 | 2462 | |
| 0853 | 其他娱乐用品制造 | 指其他未列明的娱乐用品制造。 | 2469 | |
086 | 乐器制造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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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61 | 中乐器制造 | 指各种中乐器的制造活动。 | 2421 | |
| 0862 | 西乐器制造 | 指各种西乐器的制造活动。 | 2422 | |
| 0863 | 电子乐器制造 | 指各种电子乐器的制造活动。 | 2423 | |
| 0864 |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 指其他未列明的乐器、乐器零件及配套产品的制造。 | 2429 | |
| 0865 | 乐器批发 | 指各种乐器的批发活动。 | 5147 | |
|
| 0866 | 乐器零售 | 指各种乐器的零售活动。 | 5247 |
09 |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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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 | 文具制造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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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1 | 文具制造 | 指办公、学习等使用的各种文具的制造。 | 2411 | |
| 0912 | 文具用品批发 | 指文具用品的批发活动。 | 5141 | |
| 0913 | 文具用品零售 | 指文具用品的零售活动。 | 5241 | |
092 | 笔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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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1 | 笔的制造 | 指用于学习、办公或绘画等用途的各种笔制品的制造。 | 2412 | |
| 0922 | 墨水、墨汁制造 | 指各种墨水、墨汁及墨汁类似品的制造活动。 | 2414 | |
093 | 玩具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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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0 | 玩具制造 | 指以儿童为主要使用者,用于玩耍、智力开发等娱乐器具的制造。 | 2451-2456 2459 | |
094 | 节庆用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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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0 |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指节日、庆典用焰火及民用烟花、鞭炮等产品的制造。 | 2672 | |
095 | 信息服务终端制造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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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1 | 电视机制造 | 指非专业用电视机制造。包括彩色、黑白电视机以及其他视频设备(移动电视机和其他未列明视频设备)的制造。 | 3951 | |
0952 | 音响设备制造 | 指非专业用音箱、耳机、组合音响、功放、无线电收音机、收录音机等音响设备的制造。 | 3952 | ||
0953 | 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 | 指由用户穿戴和控制,并且自然、持续地运行和交互的个人移动计算文化设备产品的制造。该小类包含在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行业小类中。 | 3961* | ||
0954 | 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 指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活动。该小类包含在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行业小类中。 | 3969* | ||
| 0955 | 家用视听设备批发 | 指家用视听设备批发活动。 | 5137 | |
| 0956 |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 指专门经营电视、音响设备、摄录像设备等的店铺零售活动。 | 5271 | |
| 0957 |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 包括玩具批发服务以及玩具、游艺及娱乐用品、照相器材和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和进出口。 | 5149 | |
| 0958 |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 指专门经营游艺用品及其他未列明文化用品的店铺零售活动。 | 5249 | |
注:行业分类代码后标有“*”的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内容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 |
表2 带“*”行业分类文化生产活动内容的说明
序号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 文化及相关产业类别名称及小类代码 | 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 |
1 | 应用软件开发 (6513*) |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0243) | 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中的多媒体软件、游戏动漫软件、数字出版软件开发活动。 |
2 | 其他电信服务 (6319*) | 增值电信文化服务 (0244) | 仅指固定网增值电信、移动网增值电信、其他增值电信中的文化服务,包括手机报、个性化铃音等业务服务。 |
3 | 其他数字内容服务(6579*) |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0245) | 仅指文化宣传领域数字内容服务。 |
4 | 工程设计活动 (7484*) | 建筑设计服务 (0321) | 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体育、休闲娱乐工程,室内装饰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
5 | 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6432*)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0450) | 仅包括互联网演出购票平台、娱乐应用服务平台、音视频服务平台、读书平台、艺术品鉴定拍卖平台和文化艺术平台。 |
6 | 投资与资产管理 (7212*) | 文化投资与资产管理 (0510) | 指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成立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和文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活动;文化投资活动,不包括资本市场的投资。 |
7 | 企业总部管理 (7211*) |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 (0521) | 指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只负责文化企业的重大决策、资产管理,协调管理下属各机构和内部日常工作的文化企业总部的活动,其对外经营业务由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单独核算单位承担,还包括派出机构的活动(如办事处等)。 |
8 | 园区管理服务 (7221*) |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0522) | 仅指非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 |
9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1*) |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0711) | 包括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制造、涂布类印刷用纸制造、感应纸及纸板制造。 |
10 | 知识产权服务 (7520*)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0730) | 版权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著作权登记服务,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交易、版权贸易服务和其他版权服务。文化软件服务指与文化有关的软件服务,包括软件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鉴定等服务。 |
11 | 婚姻服务 (8070*) | 婚庆典礼服务 (0754) | 指婚庆礼仪服务。包括婚礼策划、组织服务,婚礼租车服务,婚礼用品出租服务,婚礼摄像服务和其他婚姻服务。 |
12 | 贸易代理 (5181*) |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0755) | 包括文化用品、图书、音像、文化用家用电器和广播电视器材等国际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
13 | 专业性团体 (9521*) | 学术理论社会(文化)团体 (0772) | 学术理论社会团体包括党的理论研究、史学研究、思想工作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等团体的服务。文化团体包括新闻、图书、报刊、音像、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演员、作家、文学艺术、美术家、摄影家、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游乐园、公园、文艺理论研究、民族文化等团体的服务。 |
14 | 其他未列明教育 (8399*) | 文化艺术辅导 (0774) | 包括美术、舞蹈、音乐、书法和武术等辅导服务。 |
15 | 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3963*) | 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0832) | 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经允许生产并主要用于娱乐的智能无人飞行器的制造。 |
16 | 电气设备批发 (5175*) | 舞台照明设备批发 (0842) | 包括各类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
17 |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3961*) | 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 (0953) | 指由用户穿戴和控制,并且自然、持续地运行和交互的个人移动计算文化设备产品的制造。 |
18 | 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9*) | 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0954) | 仅指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活动。 |